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地监利市**镇,户籍所在地**镇**村**组,住**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邓某某驾驶鄂D****Z长安牌小型轿车,从监利市**镇出发前往监利市**镇**村。同日12时35分许,邓某某驾车沿351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镇**村路口路段时,遇段某甲无证驾驶金彭牌三轮电动车载陈某某、高某某、段某乙、杨某某、吴某甲、瞿某某沿**村村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级公路与351国道交叉口。邓某某沿对向车道逆向行驶欲左转弯进入**村村级公路,因操作不当,其所驾车辆前部左侧与刚驶上351国道的段某甲驾驶的车辆右前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段某甲、陈某某、高某某、段某乙、杨某某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邓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随后被民警传唤到案。段某甲、陈某某被送往监利市**医院抢救,因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监利市公安局法医分析意见书认定,段某甲、陈某某符合胸部外伤致胸腔内脏器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监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为,邓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逆向行驶且超过限定车速,意欲转弯时操作不当,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据此认定:邓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段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某某、高某某、段某乙、杨某某、吴某甲、瞿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段某甲、陈某某近亲属及被害人高某某、段某乙、杨某某、吴某甲、瞿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D****Z长安牌小型轿车照片;2.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诊断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3.证人吴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段某乙、高某某、吴某甲、瞿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监利市公安局法医分析意见书;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烁
检察官助理:鲁智琪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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