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公刑诉〔2019〕35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该区看守所,同年8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14-11。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重庆市巫溪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林某某、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18年8月,黎某某(已起诉)购买“索度、SWM”等虚假网络投资平台,招募余某(已起诉)等作为代理商,代理运营上述虚假网络平台,余某招募被告人邓某某任组长、被告人林某某、胡某某为员工,上述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个人身份、透露虚假信息、隐瞒虚假平台方式,诱导被害人朱某某、田某某在上述虚假网络平台投资,骗取被害人钱款,各被告人具体涉案数额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涉案数额为510776.82元;
被告人林某某涉案数额为52502.24元;
被告人胡某某涉案数额为18723.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等;2、电子勘验笔录;3、电子数据虚假网络后台数据;4、证人李某某、文某某证言;5、被害人朱某某、田某某陈述;6、被告人邓某某、林某某、胡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林某某、胡某某根据他人指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骗取他人钱款,被告人邓某某参与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林某某参与数额巨大,被告人胡某某参与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正威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定陶区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胡某某被取保候审,分别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14-11、重庆市巫溪县**乡**村。
2、卷宗2册和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