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曾韬,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5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石城县**乡**村**号。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在东莞市清溪镇**村**电子厂工作,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乡**村**。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汉姬,系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承会,系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韬、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曾韬与被害人吴某某合作经营贸易生意,约定由吴某某出资购买货物,曾韬联系供应商和买家。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曾韬伙同在本市清溪镇**电子厂任职的生产主管即被告人邓某某以虚构订单等方式骗取吴某某货款,邓某某表示同意。曾韬以清溪镇**厂需要磁芯为由,虚构邓某某是磁芯供货商的事实让吴某某转账货款。后吴某某分别于2019年4月16日、4月30日、5月19日、5月28日向邓某某某某转账共计78400元。曾韬谎称收到货物,邓某某冒签送货单,冒充经理等人推延支付货款。后邓某某将骗取财物转给曾韬33300元,剩余财物由邓、曾二人挥霍。
2019年4月10日,曾韬以向潘某甲购买磁芯为由让吴某某向潘某甲转账10000元,后曾韬告知潘某甲不需要货物让潘某甲返还财物并占为己有。
2019年4月22日,曾韬虚构赖某某是磁芯供货商的事实,让吴某某向赖某某转账9900元,后赖某某将9900元转给曾韬。
2019年5月11日,曾韬欲用上述方式诈骗吴某某,并与潘某乙、古某某(另案处理)商量,潘、古二人表示同意。后古某某根据曾韬提出的诈骗方式,虚构是磁芯供货商的事实,吴某某通过微信分别于2019年5月11日、5月20日分两笔共计14000元转账至古某某微信,后古先后转给曾韬5000元、潘某乙9000元。后潘某乙分三笔将9000元转给曾韬。
2019年6月18日,公安机关在**厂将被告人邓某某抓获。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曾韬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潘某甲等证人的证言,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曾韬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韬、邓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其中曾韬诈骗数额巨大,邓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邓某某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曾韬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移送本案侦查卷叁卷、检察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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