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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张某某盗窃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200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

以上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0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窜到博罗县**街道**路,用一字螺丝刀偷走被害人耿某某停放在**路**号楼下的一辆广爵白色小龟王摩托车。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格为2871元。破案后,该车辆在博罗县**街道**小区被缴回,并发还被害人耿某某。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窜到博罗县**街道**小区,用一字螺丝刀、皮绳偷走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小区北门处的一辆黑色豪爵牌女装摩托车。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格为4095元。破案后,该车辆在博罗县**街道**小区被缴回,并发还被害人谢某某。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窜到博罗县**街道**路,用一字螺丝刀偷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学校附近一出租屋楼下的一辆力帆牌红色跑车款摩托车。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格为3367元。破案后,该车辆在**镇**路口**修理厂门前被缴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窜到博罗县**街道**小区,用一字螺丝刀偷走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小区后面**栋出租屋楼下的一辆银色春风牌男装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认定结论为17325元。破案后,该摩托车在**镇**路口**修理厂门前被缴回,并发还被害人曾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冰

2020年31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2份。

5.证据开示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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