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138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6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在江西省乐安县**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奉贤区**镇**路**号**房内。2020年5月9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3198********,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在江苏省宝应县**镇**村**组**号,暂住**村**路**弄**号**室。2020年5月9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暂住**路**弄**号**室。2020年5月9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侯某某、邱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分别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侯某某、邱某某均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邓某某以不扣机动车驾驶证就能取回被交通委执法总队扣押车辆为名,介绍司机邱某某、侯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收集司机的个人身份信息交给张某某并收取费用。张某某获取司机的身份信息、制作伪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该文书交给邱某某、侯某某,由二人持该文书至上海市交通委案管中心取回被扣车辆。
2020年5月9日、8日,被告人邓某某、侯某某、邱某某分别在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三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及其签字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其承认介绍司机侯某某、邱某某与张某某进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交易,以此让司机逃避扣证处罚取回被扣车辆。
2.被告人侯某某、邱某某的供述及经签字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二人均通过邓某某的介绍买卖国家机关公文一张。
3.关联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供述及经其签字确认的淘宝聊天记录,证实其获得司机侯某某、邱某某的身份信息,在淘宝网上制作伪造的《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帮助司机逃避暂扣驾驶证的处罚。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国际机场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涉案的二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均系伪造公文。
5.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出具的《上海市交通执法总队非法客运案件(个人)处理流程》《扣押决定书》《调查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限期接受公安部门处理通知书》《解除扣押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侯某某、邱某某因为非法营运网约车被上海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处罚,后二人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车取回。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办案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以及被告人邓某某、侯某某、邱某某的到案经过。
7.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邓某某、侯某某、邱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侯某某、邱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介绍被告人邱某某、侯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邱某某、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邱某某、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分别判处被告人邱某某、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科浓
检察官:张婕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被告人侯某某、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方式分别为1391641****、17502125165。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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