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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熊某某等诈骗、伪造公司印章等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成都市**促进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主要负责人,成都市**商务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4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熊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81********,汉族,高中文化,成都市**促进会员工,成都市**商务服务中心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号。2018年4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尹晶晶,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41981********,汉族,大学文化,成都市**商务服务中心原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6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力,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5********,汉族,大专文化,成都市**商务服务中心原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天仙镇北街23号。2018年7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61982********,羌族,大学文化,成都市**促进会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号。2018年4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余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41985********,汉族,大学文化,成都市**促进会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号。2018年4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伏国元,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71956********,汉族,小学文化,成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乡**街**号。2018年8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新麟,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75********,汉族,高中文化,成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镇**组。2018年8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5196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成都**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幢。2018年7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玄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58********,汉族,大学文化,成都*甲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号。2018年6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成都*乙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区**栋**单元**号。2018年6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5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成都**金刚石钻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栋**号。2018年7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62********,汉族,高中文化,成都市*丙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6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6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18年6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6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成都**面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乡**村**组。2018年6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61975********,汉族,大学文化,成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6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63********,汉族,大学文化,成都市**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街**号**单元**号。2018年6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1196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成都**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6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2197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成都市新津**机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新津县**镇**村**组。2018年7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6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成都市**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镇**街**号。2018年7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7月12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7月12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10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2018年5月16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9年4月3日,本院对尹晶晶、王力、余某某、徐某某、伏国元、李新麟、玄某某、潘某某、宋某某、王某甲、周某某、倪某某、李某甲、刘某丙、田某某、贾某某、李某乙、蔡某某、王某乙、刘某乙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熊某某、王力、尹晶晶、刘某甲、余某某、徐某某、玄某某、潘某某、宋某某、王某甲、周某某、倪某某、李某甲、刘某丙、田某某、王某乙、刘某乙涉嫌诈骗罪、贾某某、李某乙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蔡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10月10日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15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公安机关补充移送伏国元、李新麟涉嫌诈骗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邓某某、熊某某、王力、徐某某诈骗130.21万元

2011年4月间,邓某某、熊某某、王力与成都*乙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共谋,以该公司名义骗取国家财政针对企业技改的资金补贴。其间,邓某某、熊某某、王力伪造一份《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00万元用于购置设备、房屋修建、借款期限2010年3月15日至2011年3月15日)、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2000万元、2010年2月1日)、六份《购销合同》(金额合计1036.35万元)、三份《设备采购合同》(金额合计700.731万元)、一份《产品购销合同》(金额236.3万元)、多份《成都农商银行进账单(回单)》、《成都农商银行电汇凭证(回单)》、多份《四川省成都市建筑业发票》、《四川省成都市工业企业产品销售发票》,徐某某提供成都*乙鞋业有限公司相关基础材料,共同虚构该公司“女鞋生产线技术改造”(2010年2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已完成投资4772.966万元(包括设备投资2210.766万元、土建厂房投资2062.2万元、铺底流动资金500万元)的事实,向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国家财政针对企业技改的资金补贴。

成都*乙鞋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日,收到成都市武侯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拨款130.21万元。

2011年12月14日,王力从邓某某处领得提成1.95万元,熊某某从邓某某处领得提成4.55万元。

2018年6月12日,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同年6月21日,公安机关依法冻结徐某某尾号4476退赃账户130.21万元。

(二)邓某某、熊某某、尹晶晶、玄某某诈骗143.78万元

2011年9月,邓某某、熊某某、尹晶晶与成都*甲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玄某某共谋,以该公司名义骗取国家财政针对企业技改的资金补贴。其间,邓某某、熊某某、尹晶晶等人伪造一份《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3500万元用于购置设备、房屋修建、借款期限2010年6月3日至2011年6月2日)、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400万元、2010年6月10日)、多份《购销合同》(金额合计2383.9838万元)、多份“成都农商银行进账单(回单)”、多份“四川省成都市建筑业发票”、“四川省成都市工业企业产品销售发票”,玄某某提供成都*甲鞋业有限公司相关基础资料,共同虚构该公司“环保女鞋生产线技术改造”(2010年6月10日至2011年7月31日)已完成投资5107.272万元(包括设备投资2503.947万元、土建投资2403.325万元、铺底流动资金200万元)的事实,向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国家财政针对企业技改的资金补贴。

成都*甲鞋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30日,收到成都市武侯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拨款143.78万元。

后玄某某按照事前约定,支付40余万元现金给邓某某。

2012年1月9日,尹晶晶从邓某某处领到提成2.86万元,熊某某领到提成4.29万元。

2018年6月12日,玄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同年6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玄某某尾号1471退赃账户143.78万元。

(三)邓某某、熊某某、王某乙诈骗28万元

2011年9月间,邓某某、熊某某与成都市**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共谋,以该公司名义骗取国家财政针对企业技改的资金补贴。其间,邓某某、熊某某伪造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金额1350万元、2010年11月20日)、一份《产品购销合同》(金额50.8万元)、三份《设备代购合同》(金额合计1152.596万元)、多份《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进账单(回单)》、多份《四川省成都市建筑业发票》、《四川省成都市商业销售发票》、《四川省成都市工业企业产品销售发票》,王某乙提供了成都市**食品有限公司相关基础资料,共同虚构该公司“米果、麦烧、夹心饼等休闲食品生产线建设项目”(2010年11月10日至2011年8月31日)已完成投资3127.15万元(包括设备投资1577.15万元、土建投资135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200万元)的事实,向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国家财政针对企业技改的资金补贴。其间,王某乙支付给熊某某4万元“资料制作费”。

成都市**食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6日,收到四川省蒲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拨付补贴资金28万元。

后王某乙支付给邓某某现金12万元。

2012年2月20日,熊某某从成都市**商务服务中心、邓某某处领到提成2.8万元。

2018年7月4日,王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同年7月10日,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王某乙尾号3857退赃账户28万元。

(四)邓某某、尹晶晶、周某某诈骗116.86万元

2012年5月间,邓某某、尹晶晶与成都**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共谋,以该公司名义骗取国家财政针对企业技改的资金补贴。其间,邓某某、尹晶晶伪造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金额1365.55万元、2011年1月10日)、二份《设备采购合同》(金额合计1018万元)、二份《产品购销合同》(金额合计1134万元)、多份《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回单)》、多份《四川省成都市商业销售发票》、《四川省成都市工业企业产品销售发票》,周某某提供了成都**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基础资料,共同虚构该公司“超细晶WC-Ni硬质合金高速密封环生产线技术改造”(2011年1月20日至2012年4月30日)已完成投资4666.856万元(包括设备投资2162.256万元、铺底流动资金500万元等)的事实,向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国家财政针对企业技改的资金补贴。

成都**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2月24日,收到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116.86万元。

2013年1月7日,成都**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成都市**商务服务中心转账“咨询服务费”46.356万元。

2013年4月24日,尹晶晶从成都市**商务服务中心、邓某某处领到提成5.8万元。

2018年6月27日,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同年6月29日,公安机关依法冻结周某某尾号9495退赃账户116.86万元。

(五)邓某某、熊某某、倪某某诈骗135万元

2012年5月间,邓某某、熊某某与成都**金刚石钻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某共谋,以该公司名义骗取国家财政针对企业技改的资金补贴。其间,邓某某、熊某某伪造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金额2144.6万元、2011年1月5日)、多份《购销合同》(金额合计2411.982万元)、多份《成都银行进账单(回单)》、多份《四川省成都市建筑业发票》、多份《四川省成都市商业销售发票》,倪某某提供了成都**金刚石钻头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基础资料,共同虚构该公司“金刚石钻头模具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2011年1月5日至2012年4月30日)已完成投资5164.38万元(包括设备投资2519.78万元、铺底流动资金500万元等)的事实,向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国家财政针对企业技改的资金补贴。

成都**金刚石钻头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2月24日,收到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135万元。

2013年1月8日,成都**金刚石钻头有限责任公司向成都市**商务服务中心转账支付“服务费”54万元。

2013年2月27日,熊某某从邓某某处领到提成6.75万元。

2018年7月6日,倪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同7月12日,公安机关依法冻结倪某某尾号5627退赃账户135万元。

(六)邓某某、尹晶晶、潘某某诈骗118.42万元

2012年5月间,邓某某、尹晶晶与成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共谋,以该公司名义骗取国家财政针对企业技改的资金补贴。其间,邓某某、尹晶晶伪造二份《购销合同》(购方均为成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销方均为虚构的成都**商贸有限公司、金额合计1317.232万元)、多份《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回单)》、多份《四川省成都市商业销售发票》,潘某某提供了成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基础资料,共同虚构该公司“500KV超高压电缆生产线技术改造”(2010年1月13日至2012年4月30日)已完成投资7006.024万元(设备投资2365.632万元、土建投资2140.392万元、铺底流动资金2500万元)的事实,向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国家财政针对企业技改的资金补贴。

成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3年2月5日、2月27日,收到四川省崇州市财政局拨付“生产线技术改造资金”55万元、63.42万,合计118.42万元。

2013年4月24日,尹晶晶从邓某某处领到提成5.921万元。

2018年6月27日,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同年6月29日,公安机关依法冻结潘某某尾号7974退赃账户118.42万元。

(七)邓某某、尹晶晶、宋某某诈骗135万元

2012年10月间,邓某某、尹晶晶与成都市*丙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共谋,以该公司名义骗取国家财政针对企业技改的资金补贴。其间,邓某某、尹晶晶伪造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金额2100万元、2011年5月10日)、多份《购销合同》、多份《南充市商业银行进账单》、多份《四川省成都市建筑业发票》、多份《四川省成都市工业企业产品销售发票》、多份《四川省成都市商业销售发票》,宋某某提供了成都市*丙鞋业有限公司相关基础资料,共同虚构该公司“女鞋生产线技术改造”(2011年4月20日至2012年8月20日)已完成投资5600.36万元(包括设备投资2523.85万元、土建投资2076.51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000万元)的事实,向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国家财政针对企业技改的资金补贴。

成都市*丙鞋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收到四川省金堂县财政局拨付“2012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135万元。

2013年9月29日,宋某某按照事前约定,安排他人向尹晶晶账户转账47.25万元。

2013年10月21日,尹晶晶领到提成6.75万元。

2018年6月21日,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同年6月25日,公安机关依法冻结宋某某尾号2506退赃账户135万元。

(八)邓某某、王力、陈某甲(另处)诈骗137.15万元

2012年10月间,邓某某、王力与成都*丁鞋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甲共谋,以该公司名义骗取国家财政针对企业技改的资金补贴。其间,邓某某、王力伪造多份《购销合同》(金额合计2516万余元)、多份《中国农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多份《四川省成都市商业零售发票》、《四川省成都市工业企业产品销售发票》、《四川省成都市商业销售发票》,陈某甲提供了成都*丁鞋业有限公司相关基础资料,共同虚构该公司“女鞋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2011年4月10日至2012年8月10日)已完成投资5629.1242万元(包括设备投资2550.1242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000万元等)的事实,向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国家财政针对企业技改的资金补贴。

成都*丁鞋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2日、9月5日,收到四川省金堂县财政局拨付“女鞋生产线补助资金”合计137.15万元。

2013年9月29日,陈某甲按照事前约定,安排他人向王力账户转账48万元。

2013年10月10日,王力从成都市**商务服务中心领到提成6.8575万元。

2018年9月6日,公安机关依法冻结陈某甲尾号6608退赃账户137.15万元。

(九)邓某某、王力、刘某丙诈骗75.51万元

2012年10月间,邓某某、王力与成都市新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丙共谋,以该公司名义骗取国家财政针对企业技改的资金补贴。其间,邓某某、王力伪造多份《产品购销合同》(金额合计2405.8万元)、多份《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回单)》、多份《四川省成都市商业零售发票》、《四川省成都市商业销售发票》,刘某丙提供了成都市新津**机械有限公司相关基础资料,共同虚构该公司“扩建路桥构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已完成投资4447.9万元(设备投资2239.3万元、土建投资1708.6万元、铺底流动资金500万元)的事实,向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国家财政针对企业技改的资金补贴。

成都市新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2日,收到四川省新津县经济和发展局拨付“企业补助资金”75.51万元。

2013年7月30日,成都市新津**机械有限公司向成都市**商务服务中心转账“咨询费”26.42万元。

2013年7月31日,王力从邓某某处领到提成3.7775万元。

2018年6月26日,刘某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同年7月12日,公安机关依法冻结刘某丙尾号0208退赃账户75.51万元。

(十)邓某某、熊某某、尹晶晶、伏国元、李新麟诈骗193.16万元

2014年5月间,邓某某、熊某某、尹晶晶与成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伏国元、李新麟共谋,以该公司名义骗取国家财政针对企业技改的资金补贴。其间,邓某某、熊某某、尹晶晶伪造了一份《工矿产品加工合同》(金额3548.9万元、2013年4月7日)、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金额887万元、2013年6月21日)、一份《工矿产品定作合同》(金额390万元、2013年11月25日)、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金额996万元、2013年6月25日)、多份《成都农商银行进账单(回单)》、虚开多份《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伏国元、李新麟提供了成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基础资料,共同虚构该公司“宝特瓶再生利用生产线搬迁改造项目”(2011年1月10日至2014年1月10日)已完成投资8558.0661万元(含设备投资6631.8万元、土建投资1426.2661万元以及铺底流动资金500万元)的事实,向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国家财政针对企业技改的资金补贴。

成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收到四川省金堂县财政局拨付“2014年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及多投快建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193.16万元。

2015年10月19日,尹晶晶从成都市**商务服务中心、邓某某处领到提成5.77万元。

2018年6月25日,伏国元、李新麟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伏国元、李新麟未退赃。

(十一)邓某某、尹晶晶、王某甲诈骗78.72万元

2014年5月间,邓某某、尹晶晶与成都**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共谋,以该公司名义骗取国家财政针对企业技改的资金补贴。其间,邓某某、尹晶晶伪造一份《工程合同书》(金额120万元)、一份《建筑施工合同》(金额59.7754万元)、三份《购销合同》(金额合计1189.8万元)、二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金额合计393.23万元)、一份《安装施工合同》(金额87万元)、二份《工矿企业购销合同》(金额合计1128.2万元)、多份《成都农商银行进账单(回单)》、虚开多份《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王某甲提供了成都**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相关基础资料,共同虚构该公司“冷冻食品生产线”技术改造投资完成3692.33万元(设备投资3107.35万元、土建投资184.98万元以及铺底流动资金400万元)的事实,向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国家财政针对企业技改的资金补贴。

成都**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收到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拨款78.72万元。

2014年12月9日,成都**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向成都*甲科技有限公司转账31.8496万元。

2015年1月5日,尹晶晶从成都市**商务服务中心、邓某某处领到提成2.36万元。

2018年6月22日,王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同年6月25日,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王某甲尾号6105退赃账户78.72万元。

(十二)邓某某、熊某某、刘某乙诈骗144.18万元

2015年4月间,邓某某、熊某某与成都**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乙共谋,以该公司名义骗取国家财政针对企业技改的资金补贴。其间,邓某某、熊某某伪造多份《成都农商银行进账单(回单)》、虚开多份《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刘某乙提供了成都**家具有限公司相关基础资料,共同虚构该公司“全实木家具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2015年1月4日至2015年4月28日)已完成投资3973.85万元(设备投资3373.85万元、铺底流动资金600万元)的事实,向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国家财政针对企业技改的资金补贴。

成都**家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1日,收到四川省大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拨付“企业技改补助资金”144.18万元。

2016年3月4日,成都**家具有限公司向成都市**商务服务中心转账“咨询服务费”77.815万元。

2018年7月5日,公安机关在四川省大邑县成都**家具有限公司将刘某乙挡获;同年7月10日,公安机关依法冻结刘某乙尾号4806退赃账户144.18万元。

(十三)邓某某、王力、李某甲诈骗125万元

2015年4月间,邓某某、王力与四川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共谋,以该公司名义骗取国家财政针对企业技改的资金补贴。其间,邓某某、王力虚开多份《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伪造多份《成都农商银行进账单(回单)》,李方富提供了四川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基础资料,共同虚构该公司“扩建聚丙烯包装袋生产线技改项目”(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已完成投资6416.73816万元(设备投资4996.73816万元、土建投资22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200万元)的事实,向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国家财政针对企业技改的资金补贴。

四川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9日,收到四川省彭州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拨付“2015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125万元。

2015年12月31日,李某甲按照事前约定,向熊某某账户转账31.25万元。

王力于2016年2月17日,从成都市**商务服务中心、邓某某处领到提成6.25万元。

2018年6月20日,李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同年6月22日,公安机关依法冻结李某甲尾号6619退赃账户125万元。

(十四)邓某某、熊某某、田某某诈骗120万元

2015年4月间,邓某某、熊某某与成都**面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共谋,以该公司名义骗取国家财政针对企业技改的资金补贴。其间,邓某某、熊某某伪造多份《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进账单(回单)》、虚开多份《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田某某提供了成都**面粉有限公司相关基础资料,共同虚构该公司“日处理300吨专用面粉精配及仓储车间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2013年8月至2015年4月)已完成投资3703.72万元(设备投资3403.72万元、铺底流动资金300万元)的事实,向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国家财政针对企业技改的资金补贴。

成都**面粉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收到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拨付“2015年企业技术改造补助项目资金”120万元。

2015年12月29日,经成都市**商务服务中心委托熊某某个人银行账户代收,2016年1月22日,田某某安排他人向熊某某的账户转账“咨询费”42万元。

2016年2月3日,熊某某从成都市**商务服务中心、邓某某处领到提成7.2万元。

2018年6月19日,田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同年6月21日,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田某某尾号3891退赃账户120万元。

(十五)贾某某、李某乙伪造公司印章

2011年至2018年1月,邓某某、熊某某、尹晶晶、王力等人,为实施诈骗犯罪行为,多次邀约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经营刻章业务的贾某某、李某乙夫妇,为其伪造数十枚公司印章。2018年4月2日,公安机关从熊某某处查获贾某某、李某乙夫妇为其伪造的成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印章、成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印章、成都*甲艺术石业有限公司印章、四川**会计师事务所审验专用章、成都**银行**支行转讫(5)印章。

2018年7月12日,公安机关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将贾某某、李某乙抓获。贾某某、李某乙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十六)蔡某某虚开发票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邓某某、熊某某、刘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长期向位于上海市的蔡某某转账资金,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累计转账109.5086万元。

2018年4月2日,公安机关从熊某某处查获其安排刘某甲从蔡某某处购买的《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6张,开票日期均为“2016年11月22日”,名目均为“迪拜国际建材五大行业展览会展位费”,销售方均为“深圳市**咨询有限公司”,购买方包括:成都*甲艺术石业有限公司(票面金额7.63万元)、成都*乙艺术石业有限公司(票面金额7.63万元)、成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面金额7.63万元)、成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票面金额9.8万元)、成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票面金额5.39万元)、成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票面金额5.39万元),票面金额合计43.47万元。

2018年5月16日,已被上网追逃的蔡某某在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被警察抓获。蔡某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十七)邓某某、熊某某、刘某甲、余某某诈骗展会补贴

2017年6月25日,邓某某以成都市**促进会名义,向高新区经贸发展局、高新区财政局,申报参加2016年11月中东迪拜五大行业展会的43家企业、146平米展位、54名人员的补贴资金及组织服务费,合计申请补贴188.5448万元。

2017年8月28日,成都市商务委员会以“成商务函(2017)93号”《市商务委关于商请审核拨付成都市2017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竞争立项部分)第二批项目支持资金的函》,商请市财政局拨付包括成都市**促进会—2016年中东迪拜五大行业展158.8448万元在内的支持资金。2017年11月29日,上述支持资金(158.8448万元)被拨入成都市**促进会账户。

现已查明:上述43家企业中的成都*乙艺术石业有限公司、成都*甲艺术石业有限公司、成都**电缆有限公司、成都**触控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成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并未参展中东迪拜五大行业展。邓某某、熊某某、刘某甲通过制作一批虚假材料(包括虚假的参展合同、伪造的参展费用转账凭证、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等),骗取国家补贴资金(展位费)58.73万元。

此外,邓某某、熊某某、余某某、刘某甲还通过制作一批虚假材料(虚假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将一些人员挂靠参展或者观展企业,骗取国家针对参展、观展人员的补贴资金(每人1.1万元),共计22万元。经查,挂靠企业参展、观展的包括以下人员:

胡某某(另处、挂靠四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刘某丁(另处、挂靠成都*乙科技有限公司);

李某丙(另处、挂靠成都*丙科技有限公司);

王某丙(另处、挂靠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赵某某、晏某某(另处、均挂靠成都**电缆有限公司);

帅某某、刘某戊(另处、均挂靠成都*乙艺术石业有限公司);

吴某某(另处、挂靠成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杨某某(另处、挂靠成都**触控科技有限公司);

刘某己、陈某乙(另处、均挂靠成都*甲艺术石业有限公司);

李某丁、黄某某(另处、均挂靠成都**建材有限公司);

戴某某、李某戊(另处、均挂靠成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郭某某(另处、挂靠成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彭某某(另处、挂靠成都**实业有限公司);

李某己(另处、挂靠成都**针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达某某(另处、挂靠四川省**服饰有限公司)。

(十八)到案经过

2018年4月2日中午,警察在成都市高新区**大道**段**号**号楼**座**楼**号(成都市**促进会办公地点),将正在开会的邓某某、熊某某、刘某甲抓获;同日,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熊某某、刘某甲、余某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2018年6月21日,尹晶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2018年7月9日,王力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十九)追赃情况

2018年8月9日,公安机关依法查封张某某(单独所有、商品房合同备案时间2011年2月、7月、无抵押):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楼**号房产、**栋**层**号车位。

2018年8月9日,公安机关查封熊某某(单独所有、商品房合同备案时间2016年9月、按揭购买、有抵押):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层**号房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熊某某、尹晶晶、王力、刘某甲、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材料、虚构事实,诈骗国家财物,其中,邓某某指挥、参与诈骗1764.7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熊某某参与诈骗965.2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尹晶晶参与诈骗785.9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王力参与诈骗467.8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刘某甲参与诈骗59.8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余某某参与诈骗6.5万元,数额巨大,该六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熊某某、尹晶晶、王力、刘某甲、余某某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尹晶晶、王力、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贾某某、李某乙长期为邓某某、熊某某、尹晶晶、王力等人伪造公司印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贾某某、李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长期为邓某某、熊某某、刘某甲等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贾某某、李某乙、蔡某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伏国元、李新麟、徐某某、玄某某、王某乙、周某某、倪某某、潘某某、宋某某、刘某丙、王某甲、刘某乙、李某甲、田某某分别伙同邓某某、熊某某、尹晶晶、王力等人,伪造材料、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政针对企业技改的资金补贴,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伏国元、李新麟、徐某某、玄某某、王某乙、周某某、倪某某、潘某某、宋某某、刘某丙、王某甲、刘某乙、李某甲、田某某的刑事责任。其中:王某乙参与诈骗28万元,数额巨大;徐某某参与诈骗130.21万元、伏国元、李新麟参与诈骗193.16万元、玄某某参与诈骗143.78万元、周某某参与诈骗116.86万元、倪某某参与诈骗135万元、潘某某参与诈骗118.42万元、宋某某参与诈骗135万元、刘某丙参与诈骗75.51万元、王某甲参与诈骗78.72万元、刘某乙参与诈骗144.18万元、李某甲参与诈骗125万元、田某某参与诈骗120万元,均系数额特别巨大。伏国元、李新麟、徐某某、玄某某、王某乙、周某某、倪某某、潘某某、宋某某、刘某丙、王某甲、刘某乙、李某甲、田某某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伏国元、李新麟、徐某某、玄某某、王某乙、周某某、倪某某、潘某某、宋某某、刘某丙、王某甲、李某甲、田某某均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原红旗

2019年4月15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叁拾捌册、光盘壹拾玖张。

2.提讯证、换押证各叁份,量刑建议书陆拾玖份。

3.二十名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联系电话:尹晶晶(1398064****)、周某某(1380818****)、倪某某(1862819****、1380805****)、潘某某(1380808****)、宋某某(1390801****)、刘某丙(1309636****)、王某甲(1366612****)、刘某乙(1388022****)、王某乙(1390808****)、玄某某(1398088****)、王力(1388070****)、余某某(1354077****)、徐某某(1380800****)、田某某(1390806****)、李某甲(1367900****)、蔡某某(1802102****)、李某乙(1334880****)、贾某某(1367809****)、伏国元(1366615****)、李新麟(1398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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