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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贩卖毒品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巷**号**栋**单元**楼**号。2012年12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7月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某日晚上,在东兴区恒祥嘉苑9栋2单元1楼1号门口,被告人邓某某向王某某出售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6月24日上午、7月1日左右、7月5日下午,在东兴区东城路桂香园小区门口附近,被告人邓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先后向刘某某出售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和半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三次。

2019年7月7日凌晨,王某某应黄某某的要求,联系被告人邓某某购买200元的毒品,并让邓某某送至王某某家,邓某某前往王某某居住的恒祥嘉苑小区时被抓获,从其身上搜出疑似甲基苯丙胺9.49克和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20颗(共1.8克)。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9.49克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8克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多次贩卖毒品,连同查获的一包甲基苯丙胺共计9.49克、2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邓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陈荣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换押证1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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