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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迟某某危险驾驶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刑检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迟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县人,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6日21时18分,被告人迟某某酒后驾驶冀*****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农安县农安至前郭公路4公里处时,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三盛玉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迟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9.95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书证;

2、证人迟某甲、迟某乙、张某某、于某某、郭某某证言;

3、被告人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迟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杰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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