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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连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连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明某某,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明某某**镇****路**号,现住福建省明某某**镇**幢**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明某某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权利

告知

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侦查

机关

明某某公安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指控事实

2020年10月18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连某某饮酒后驾驶三明K0***号两轮电动车从明某某**局沿**镇***路往**镇**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明某某**镇***路与明某某**镇**路交叉路口右转时,因操作不当,摔倒在路边。当日23时17分许,明某某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巡逻警察到达现场,23时27分许,明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达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后,于23时47分,带被告人连某某到明某某总医院抽血备检。2020年10月20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连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0.65mg/100mL。2020年10月28日,经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中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经明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被告人连某某机动车准驾车型为C1。

2020年11月18日,明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连某某上述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非汽车类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出罚款叁佰元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人连某某被现场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情节

血液乙醇含量为210.65mg/100mL、无证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坦白、认罪认罚。

程序及量刑建议

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叁千元。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检察官:饶鸣吉

                         2020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明某某**镇**幢**梯**室,联系方式130********(本人)。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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