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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达某某危险驾驶案)_错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错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错检公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达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321982********,藏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错那县**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错那县,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错那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错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错那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西藏自治区错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20时分,被告人达某某下班(**乡电站工作)后一个人在其位于**乡电站的宿舍内喝了一瓶牛栏山,随后驾驶藏CC****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错那县**乡电站宿舍出发前往县城。当车辆行驶至错那县公安局浪坡边境派出所门口时,由于醉酒撞弯了设卡升降杆,后被当晚值班民警丁某某在离派出所150米左右定点测速点处喊停了该辆车。随后派出所民警丁某某、辅警罗某某把肇事车辆藏CC****停放至派出所院内,将达某某送回其在**乡电站的宿舍内,并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分别为217mg/100ml、275mg/ml。现场勘查结束后即2020年2月6日1时37分将达某某带至山南市错那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固定(血管编码分别为E868329、E875198)。2020年2月8日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XZ2020040058-J1001中,检验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97.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证正副页、行驶证;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扣押物品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 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结论;6.现场指认照片、抽血照片、被撞弯的设卡升降杆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撞弯了错那县公安局浪坡边境派出所设卡升降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错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落桑卓玛

检察官助理:索朗仁庆

益西措姆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现住在错那县**乡电站。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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