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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辛某甲,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3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迎兰朝鲜族乡****屯。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春,被告人辛某甲在依兰县林业局四块石林场施业区17林班44小班非法开垦林地用于耕种农作物,并在该地块耕种农作物至2008年。2008年10月,辛某甲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将该林地转卖给依兰县迎兰朝鲜族乡德安村居民赵某某耕种至今。经鉴定:被告人辛某甲占用开垦林地总面积28亩,对林地原有植被毁坏严重。

经侦查,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辛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林权证、谅解书、收据等;

2. 证人赵某某、柴某某、辛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佳木斯市兴盛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

5. 依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植被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辛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辛某甲在案发后已将涉案林地退还林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辛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英凯

二O二O年五月八日 

附:

1. 被告人辛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依兰县迎兰朝鲜族乡**村其家中

2.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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