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辛某甲,曾用名辛某乙,男, 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电器职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镇**路**号,住盐城市亭湖区**广场**号楼**室。被告人辛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12月12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辛某甲酒后至盐城市亭湖区小海菜市场附近停车场,驾驶苏JX****小型轿车驶出停车位,先后与苏J3****小型轿车、苏JD****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车辆撞到停车场内的水泥墩柱后停下,致苏JX****小型轿车、苏J3****小型轿车、苏JD****小型轿车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先锋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出警,现场控制被告人辛某甲,并通知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到场处置。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辛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260.1毫克。
被告人辛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对苏J3****小型轿车、苏JD****小型轿车车主任某某、李某甲进行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任某某、李某甲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尤某某、李某乙、辛某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静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辛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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