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7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群众,住三门峡市陕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2日21时26分,被告人辛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晋M*****红色宗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三门峡市陕州区城区沿绣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陕州路与绣岭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醇检验鉴定,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辛某某户籍及无前科证明、查过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单;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证言;3.被告人辛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无证驾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卫 芳
检察官助理:陈姗姗
(院印)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陕州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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