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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辛某某到掘古墓葬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415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现住河南省陕县********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3月20日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4月25日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辛某某同丁某某、李某某、韩某某、董某某(以上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密谋后,为谋取非法利益,到焦作市中站区对“靳德茂墓”实施盗掘。经鉴定,该墓葬系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辛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盗掘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邝伟

毛伟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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