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辛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镇**号,务工。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次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辛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G**线由西向东行至黄岛区**镇信阳**处,与在路上的胡某某相撞,致胡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经法医鉴定,死者胡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辛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等书证;2、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丹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