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8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街道**村**组**号**号,个体工商户,无前科。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经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区分局决定,于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车某某为利用赌博网站漏洞牟利,以欺骗、购买等手段,获取刘某某、车新明等人名下的银行卡共计21张。2020年4月21日,民警在邵阳市大祥区**街道**组**号**号车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银行卡21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7张银行卡;
2.书证:户籍资料、银行卡开户信息、扣押笔录、赌博网站信息、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岳某某、刘某某、申某某、车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车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共计21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检察官助理:刘畅
2020年9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73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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