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车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2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萨尔图**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当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车某某驾驶蓝灰色桑塔纳牌小型汽车(牌照为黑E****9号),沿大庆市萨尔图区萨大路团结桥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团结桥南侧桥头处时,与由东向西骑无号牌永久两轮自行车横过公路的被害人李某某相撞,致使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车某某拨打110和120报警,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会战大队民警在现场将车某某抓获。当日,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复合损伤死亡;黑E****9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左前角与无号牌永久两轮自行车前部发生过接触;黑E****9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84km/h-89km/h范围之内;该永久自行车辆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会战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车某某承担此起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起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车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侦破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大庆油田总医院门诊票据、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党员证明、情况说明;
2. 证人姜某某、孔某某证言;
3. 被告人车某某供述和辩解;
4. 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西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民新庆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处罚。被告人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月莹
检察员: 车晓丽
2020年1月16日
附:1. 被告人车某某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萨尔图**小区**号楼**单元**室;
2. 本案卷宗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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