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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Comments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蒙阴县**小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7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其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00时3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龙嘉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蒙阴县恒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绿色生态食府门前路段时,与前方顺行的苗某某驾驶“绿源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致苗某某受伤,两车受损,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6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魏某某、何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伶

2020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990549****)。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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