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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9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蒙阴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6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五征”三轮汽车,沿蒙阴县**路行驶至**镇上山下乡景区崮园门前路段时与他人发生纠纷,现场处警民警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向蒙阴交警大队请求协助。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8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醇检验报告;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公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伶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708615****)。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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