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时13时许,被告人路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冀FF9587黑色奥迪小型轿车沿易县新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易县盛源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路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血液进行检测,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9.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复兴
检察官助理:孙士程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路某某先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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