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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_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开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现住址:内蒙古包头市昆区**城**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高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高新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新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路某某醉酒后驾驶蒙B9****号小型轿车沿稀土大厦北侧无名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中,与前方停在停车位内的蒙B3****号小型轿车及蒙BN****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路某某血中乙醇含量22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路某某驾驶的蒙B9****号小型轿车(已发还)及驾驶证;

2. 受理案件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时间为2019年11月17日15时36分;

3.人员电子档案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路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且无犯罪记录;

4. 到案情况,证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路某某在现场;

5. 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路某某有驾驶资格,涉案车辆合格;

6. 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被告人路某某血样提取符合法律规定;

7.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路某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8. 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路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9. 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告人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10. 被害人周某某、赵某的陈述,证明所驾车辆被撞的事实;

11. 被告人供述,证明被告人路某某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供认不讳;

12. 检验报告:包公交鉴(酒检)字【2019】312735号,证明案发时被告人路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228.5(mg/100ml);

13. 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路某某检测样本呈阴性;

1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现场状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血中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路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拘役一个半月,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黄守忠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内蒙古包头市昆区**城**号楼**号,联系电话13284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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