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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路**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罗平县**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家住罗平县**街道**大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路**酒后驾驶云D*****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刘**、邹**、钱**)由罗平县**街道**村沿**线向罗平县城方向行驶,20时10分许行驶至罗平县**街道**村路段时与对向由李*驾驶的云D*****号小型轿车(搭载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刘**、邹**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民警现场对被告人路**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是酒精含量为226mg/100ml,后被告人路**躲避抽血检测、直到次日14时36分才到罗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民警询问。经罗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路**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刘**、邹**的伤情均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通话记录清单、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钱**、王*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江*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路**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云D*****号车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曲恒通【2019】车鉴字第1597号”、 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云D*****号车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曲恒通【2019】车鉴字第1598号”、 云南云通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00316号”、 云南云通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00317号”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车辆痕迹勘察笔录及照片等;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呼气酒精检测视频光碟一盘、查找被告人路**视频光碟一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二人轻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路**的酒精含量为22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路**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家住罗平县**街道**大道***号,联系电话137********;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光碟2盘、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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