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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张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赵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200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5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6年8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2005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赵某两人流窜到南山区某小区进行盗窃,到达该小区后,两名被告人先将案发现场关键的监控掰转方向,并逐楼敲门核实屋内是否有无人员在场,确定无人后,其二人便用万能钥匙开锁。经核实,张某某、赵某俩人先后到被害人何某某、冷某某家中实施入户盗窃,实施盗窃时张某某负责在门口看风,赵某负责进入屋内盗窃财物。其二人在被害人何某某的家中盗窃苹果7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该部被盗窃手机价值人民币一千元);在被害人冷某某的家中盗窃面值500元的港币约14000元及戒指4枚、钻石项链吊坠1枚等财物(该名被害人的涉案财物尚未缴获)。

2019年12月 26日,公安机关在松岗松明大道附近将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照片说明书,图片说明,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冷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赵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价认定(2020)10030号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周边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朝阳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内附视频证据2个);

3. 《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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