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712号
被告人赵满满,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南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盗窃,于2020年5月3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1000元;因盗窃,于2020年8月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14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满满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赵满满窜至襄阳市襄州区张湾办事处天润社区4组11号刘某某租赁房屋(做被套房屋),盗窃被害人高某某黑色华为(畅享9S)手机一部,后被被害人抓住并送警。经襄阳市襄州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其价值876元。
2020年6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赵满满窜至襄阳市樊城区刘埂社区陈某某私房内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玫瑰金色OPPO牌手机一部。经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其价值190元。
2020年7月9日12时许,被告人赵满满窜至襄阳市樊城区清河路美芝轩理发店内,盗窃被害人杨某某黑色华为(畅享8PLUS)手机一部。经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其价值4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满满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满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满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满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满满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琼
检察官助理:高程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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