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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诈骗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沪静检刑诉〔2021〕152号

被告人赵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路**弄**号**。2014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8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8年12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12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1年1月7日和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期间,在无业和无经济能力的情况下,谎称自己为上海**公司技术总监、在上海拥有两套房产,并伪造名片、房产证、房地产查询单等,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并与其建立恋爱关系,嗣后以买房支付首付、装修房屋、购买理财产品、挪用公司公款补漏洞、请客户吃饭等为幌,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5万余元后用于还债、付房租及日常开销等。

被告人赵某于2020年12月1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赵某于审查起诉期间在家属的帮助下向被害人王某某退赔了人民币1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人员基本信息、相关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人员出具的办案说明、赵某伪造的名片、房产证、房地产查询单、上海**公司出具的证明、相关银行流水、业务凭证、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王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赵某亲笔供词、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相关录音光盘等。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伯嵩 

检察官助理:阮晓宇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侦查卷宗二册。

3.案犯身份卡、换押证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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