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28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8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陕西省兴平市**乡**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曾因嫖娼,于2014年12月17日、2015年4月15日分别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十五日;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4年5月22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5月2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取保期间再次犯罪,于同年5月28日转监视居住,同年7月9日转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昆山市**开发区内多次以破坏门锁方式入室实施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共计437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5月14日下午,窜至**东路**公寓**室,以破坏门锁方式入户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现金270余元;
2、5月21日晚,窜至**广场**区**号**母婴生活馆内,窃得店内现金3400余元;
3、5月23日下午,再次窜至**东路**公寓三楼欲入室盗窃,因被群众发现未能得逞;
4、5月25日,窜至**路**小区**栋**室内,以破坏门锁方式入室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李某甲现金700元。
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购物小票、现金等物证;
2、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乙、谢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7、昆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DNA鉴定书;
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37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忠义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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