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赵某,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800612****,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住耿马佤族自治县**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福州市民警抓获,于2019年7月30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3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李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赵某甲(另案处理)来到台前县实施婚姻诈骗。2018年7月18日,台前县侯庙镇**村村民杨某某在支付10万元彩礼后娶李某某为妻,后李某某又让杨某某给赵某某介绍相亲。2018年8月18日,山东省阳谷县金斗营乡**村村民贺某某在支付十二万元后娶赵某某为妻,当日,李某某将12万元彩礼中的75000元通过银行汇到被告人赵某的农行账户(账号:62284833462********),被告人赵某明知该款项为婚姻诈骗所得,仍予以接收并取出分给李某某、赵某某、赵某甲。2018年8月22日,李某某、赵某某、赵某甲离开台前县并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学恒
检察官助理:崔庆亮
2020 年 4 月 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换押证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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