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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等人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赵*,女性,20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2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师宗县丹凤街道******,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男性,2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2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老厂乡发新村委会******,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2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李*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晚上23时许,因尹**(另案处理)与杨**(另案处理)发生矛盾,两人在电话内对骂后邀约多人到森林公园隧道口处斗殴,随后尹**邀约了陈**(已判刑)、赵*等人, 尹**让赵*邀约人,被告人赵*邀约了被告人李*,被告人李*又邀约刘*(另案处理)等人参与,杨**一方邀约张**(已判刑)、韦**(另案处理)、高**(另案处理)等人,双方在罗平县罗雄街道文笔路森林公园隧道口附近的“肌肤定制管理中心”美容店门口斗殴。在斗殴的过程中,张**持刀将被告人李*刺伤,经鉴定,李*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证人证言;3.被告人赵*、李*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李*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赵*、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犯情节和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华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赵*取保候审在家。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光碟1张、《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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