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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窝藏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9〕65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51987********,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街道**村**组。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窝藏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9日,西安市灞桥区熊家湾村腾佳搅拌站内发生一起聚众斗殴案。2019年5月15日,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经过侦查,确认赵某乙涉嫌参与此案,遂对其进行追捕,并于2019年5月16日将其上网追逃。被告人赵某甲明知赵某乙涉嫌犯罪系被公安机关追捕的逃犯,仍驾驶自己的现代牌轿车(车牌号陕A****5)多次接送赵某乙来往于西安市临潼区和渭南市临渭区,帮助其逃匿。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赵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表;            

2.抓获经过;

3.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4.监控录像截图;

5.被告人供述;

6.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明知赵某乙被公安机关依法通缉,是犯罪的人,仍为其逃匿提供便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枫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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