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19〕1764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路,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晚10时许,被害人成某某因琐事与其丈夫争吵后离家出走,并于次日凌晨2时许独自一人投宿到何官屯街上某某旅馆,给成某某办理住宿的被告人赵 某某因成某某身上没有现金且手机没有电,遂与成某某说好,叫成某某别锁房门,等其上门收住宿费。2019年9月11日凌晨3时许,喝酒醉了的赵某甲进入成某某入住的房间后,将腿搭在成某某身上,并用手摸成某某的阴部和胸部,在此过程中成某某一再反抗并出言阻止赵某甲,赵某甲不顾成某某的反抗,继续摸成某某的阴部和胸部,并强行与成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洪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毕节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疾病证明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青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共计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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