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晚,被告人赵某甲在金航大酒店二楼包间无事生非,酒后滋事,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口角,后下楼持啤酒瓶追打陈某某。赵某甲并电话邀集杨某、赵某乙(另案处理)等人至现场,多人追陈某某至希悦宾馆南巷内01幢房屋楼顶,赵某甲再次殴打陈某某,赵某乙殴打被害人潘某某,致陈某某左颞顶头皮裂创,双眼及左手背软组织皮下出血等,致潘某某右下腹软组织挫擦伤及左臀部、右前臂软组织挫伤。经鉴定,陈某某、潘某某损伤程度均已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毛某某、陆某某帮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7.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检 察 员:赵 迅
检察官助理:邹利俊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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