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9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村**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办事处**村**号)。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0时10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醉酒后驾驶鲁A******号牌小型客车,载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沿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机场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机场路小杜家桥路口北侧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杜某某驾驶的鲁A******号牌小型客车发生轻微刮擦事故,被告人赵某甲及同车人员均未察觉事故。赵某甲驾车离开后,被杜某某驾车追至临港北路**园,后被交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赵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4±6.8mg/100ml。经事故认定,赵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赵某甲赔偿被害人车辆损失20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2.3万元,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2020年6月9日立案后,被告人赵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谅解书、转款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赵某乙、赵某丁、赵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建军
检察官助理:卢灵灵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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