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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87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4195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镇**村附近路段处与赵某乙驾驶的车牌号鲁******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查获,赵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因事故现场赵某甲受伤无法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办案民警遂依法提取了赵某甲的血样。经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8.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案发后,赵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体民

2020年9月15日

附: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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