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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赵某乙等五人涉嫌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01************,汉族,住**市**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2016年月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现处于缓刑考验期。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市**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乙,曾用名赵某乙 ,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8************,汉族,住**市**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市**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8************,汉族,住**市**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市**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01************,汉族,住**市**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市**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01************,汉族,住**市**区**街道**供销社**路***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市**区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家中。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陈某、陈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9月27日一次退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年初期间,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陈某、陈某某四人将非法收购的烤烟烟叶分别囤积、堆放在**市**区**街道**社区***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家院内、**区**街道**社区*****村被告人陈某家房屋一楼内,期间四被告人非法收购张某某家烟叶1吨多。2019年5月7日**市公安局**区分局民警在被告人张某某家中查获价值3745203.93元的有等级的烟叶85683公斤;在被告人陈某家中查获价值304265.31元的有等级的烟叶6961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陈某某、陈某、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收购、仓储烤烟烟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款、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陈某某、陈某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媛媛

2019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陈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沾益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住于**市**区**街道**供销社*路***号,联系电话15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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