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092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小区**号楼**单元**楼**。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公安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6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层**。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公安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涉嫌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2日23时许,西安市未央区长乐东苑美食广场肖某某于卖涮牛肚的摊主刘某甲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二人均已判决)。被告人赵某乙见状后冲向对面,途中捡起一个空啤酒瓶准备帮肖某某殴打刘某甲,被肖某某阻止,之后被告人赵某乙用拳头朝倒在地上的刘某甲击打两拳。被告人赵某甲随后持菜刀也迅速冲向现场,用脚朝倒在地上的刘某甲跺了几脚,并用菜刀朝刘某甲砍了一下,被赵某乙拦下。案发后,李某某和刘某乙(已起诉)因刘某甲被打到场再次滋事,引发李某某、刘某乙和肖某某等七人第二次打架,期间被告人赵某甲持刀冲向李某某和李某某撕扯,但未造成伤害,被告人赵某乙和李某某亦发生厮打。经法医鉴定刘某甲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
2户籍证明;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监控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无故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承民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现羁押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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