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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付某某等四人涉嫌诈骗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6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定州市**镇**村人,现住河北省定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5日由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19年2月28日经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定州市**镇**村人,现住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女,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6821985********,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定州市**镇**村,现住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1841986********,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新乐市**镇**村人,现住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路街**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付某某、赵某乙、刘某某涉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7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付某某、赵某乙、刘某某共同实施电信诈骗。其中,由被告人赵某甲负责提供手机、手机卡、客户资料,被告人付某某负责提供银行账户等作案工具。被告人付某某、赵某乙、刘某某则拨打电话冒充消费者协会、银行、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等身份以退还赃款需缴纳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被告人赵某甲负责取出诈骗款。并约定打电话实施诈骗得款后,被告人赵某甲、付某某与赵某乙、刘某某按比例分成。

1、2018年12月11日至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赵某甲、付某某、刘某某采用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沈某某34800元。

2、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赵某甲、付某某采用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娄某某16360元。

3、2018年10月份至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赵某甲、付某某、赵某乙采用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徐某某155400元。

4、2017年11月19日至2017年11月22日,被告人赵某甲、付某某采用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孙某某18100元。

5、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赵某甲、付某某采用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李某某9800元。

6、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赵某甲、付某某采用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余某某6100元。

7、2018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赵某甲、付某某采用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陈某某4240元。

8、2018年4月份至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赵某甲、付某某采用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程某某12000元。

9、2018年3月份至2018年9月份,被告人赵某甲、付某某采用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党某某41380元。

10、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赵某甲、付某某采用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邓某某4500元。

11、2018年9月份,被告人赵某甲、付某某采用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杨某某3900元。

12、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赵某甲、付某某采用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武某某能500元。

13、2018年10月23日至2018年11月6日、2018年11月12日至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赵某甲、付某某先后两次采用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陆某某15700元、14100元,合计29800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甲、付某某实施诈骗14起,诈骗金额共计336880元;被告人赵某乙实施诈骗一起,诈骗金额共计155400元,被告人刘某某实施诈骗一起,诈骗金额共计34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付某某、赵某乙、刘某某已向司法机关退还赃款167466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搜查、辨认笔录;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证人崔文涛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某等人的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付某某、赵某乙、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均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赵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赵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军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安丘市看守所;被告人付某某、赵某乙、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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