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阜宁县**镇**街。被告人赵某某曾因非法行医,于2017年2月27日被阜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没收封存的药品及器械,并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曾因非法行医,于2019年12月23日被阜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没收封存的药品器械,并罚款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20年2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阜宁县**镇**路开设门诊,非法从事疾病医疗活动。在2017年2月27日、2019年12月23日先后2次被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2020年2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在自己开设的门诊被阜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宁县公安局提取的户籍资料和阜宁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正权
2020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在阜宁县**镇**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