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8〕770号
被告人赵**,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7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淅川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开始,被告人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长期在家私设生猪屠宰点,进行生猪屠宰和销售活动。经查,2016年至2018年1月期间,赵**将私宰的生猪产品仅在淅川县厚坡镇张**的“金百佳”超市、周*的“旭子”超市销售的金额已超过5万元。
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赵**主动到淅川县公安局厚坡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移交犯罪线索函;2.证人张**、周*、刘**、崔**的证言;3.被告人赵**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点,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赵**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
杨**
2018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现取保候审在家(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