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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赵某,男,193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3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乡**村**号,住**乡**村**号。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5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认罪认罚和有权适用速裁程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许,被告人赵某将捡来的疑似罂粟种子和小白菜一起种在自家院子东面院墙下的菜地里。同年2月4日,疑似罂粟长成幼苗后被民警查获,经清点共计760株。经鉴定,赵某种植的疑似罂粟为植物界、被子植物门、双子叶植物纲、罂粟目、罂粟。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原植物罂粟的管理规定,非法种植罂粟760株,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建华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保证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848712****;民警杨某某电话1357707****。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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