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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68********,汉族,小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开远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开远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华林国际玉器珠宝城流动摊贩点向陌生人以人民币800元一900元之间的价格购买了一枚象牙佛头吊坠,后将该吊坠送给了其妻子李某某。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疑似象牙佛头材质为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亚洲象或非洲象象牙,该枚象牙佛头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337元。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象牙制品佛头一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决定书、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制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侦查机关搜查过程中主动上交其非法收购的象牙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萍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开远市**路**号**幢**单元**室家中,联系电话:13987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涉案赃物象牙佛头1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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