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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赵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75********,汉族,小学肄业,群众,住中牟县**镇**村**号,务农。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20年7月8日被中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镇**庄村北400米处、南北生产路西侧林地内挖鱼池。经鉴定:1、占用土地总面积为13.46亩。2、占用土地地类涉及有林地、宜林地。其中,有林地面积为13.07亩,林种为防护林;宜林地面积为0.39亩,无林种。3、涉案现场在占用林地之上开挖鱼池,原有林地生产条件被毁坏,原有植被已不存在。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未对破坏的林地进行恢复。

被告人赵某甲于2020年7月8日主动到中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李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冉某某、孟某某、赵某乙证言;3.被告人赵某甲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赵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如果被占林地恢复原状,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金玲

                                    检察官助理:李志华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住中牟县**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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