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6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2018年11月16日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犯罪,2018年12月21日经卢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卢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9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在**网购买**射钉枪一支、射钉弹若干及相关配件,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赵某某处查获的射钉枪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为国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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