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2201211972********,现住吉林省榆树市**镇**,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镇**村**组。2020年7月27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15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新北杨公路与老北杨公路交口西侧未开通路段内,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冀J****5号、津A****挂号重型半挂车右转掉头时,未及时发现情况,其所驾驶车辆右侧碰撞被害人靳某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右侧,后将靳某某身体辗轧,致靳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赵某某所驾驶车辆防护装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经认定,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北辰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负事故次要责任,靳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详细信息等书证;2.证人邸某某、梁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路外道路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秉怡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被告人赵某某委托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为其辩护人,联系电话13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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