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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刑诉〔2018〕33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通山县,住湖北省通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3月23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31日将该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2月26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将该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5月15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为吸毒人员。2017年9月27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东西湖区**宾馆**房与石某某、陈某某达成合议,被告人赵某某以人民币28元每颗的价格向石某某、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600颗。次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交给陈某某3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净重56.72克)。交易完成后,陈某某被公安民警控制,公安民警从陈某某身上查获上述毒品。

当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东西湖区**宾馆**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照片;2.抓获经过、身份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办案说明、在押人员健康检查表、新入监谈话教育记录;3.尿液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量取样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4.毒品检验鉴定书;5.证人石某某、陈某某证言;6.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6.7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君

2018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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