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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三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76********,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户籍在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住本市静安区**路**号**室。1995年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2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3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自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冒充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身份,以该公司经营的“香港老铺”熟食店进货需要资金周转、盈利后再分红为由,假以借款之名,分别骗取被害人邹某某、席某某、梁某某、于某某等十一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68.5万余元。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被告人赵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制作和收集的人口查询记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证实了被告人赵某某的身份、前科信息和到案经过;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收集的借款合同、借条、承诺书、转账记录、手机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被害人邹某某、席某某、梁某某、于某某、许某某等十一人的陈述,证实了十一名被害人被骗取钱款的事实及数额;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收集的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截图等书证、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了被告人赵某某冒充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身份,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十一名被害人钱款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十年六个月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沈怿昕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斌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2.侦查卷宗三册、补充证据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7案犯身份卡一张。

8换押证一份。

9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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