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8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店,住辽源市西安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赵某某于2017年8月至9月间,以封建迷信手段能为被害人李某甲除病解灾为由,共计骗取李某甲16000元。
2.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5月间,以封建迷信手段能为被害人单某某女儿李某乙除病解灾为由,骗取单某某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丹
检察官助理:秦世雯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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