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8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店,住辽源市西安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赵某某于2017年8月至9月间,以封建迷信手段能为被害人李某甲除病解灾为由,共计骗取李某甲16000元。

2.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5月间,以封建迷信手段能为被害人单某某女儿李某乙除病解灾为由,骗取单某某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丹

检察官助理:秦世雯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