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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赵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31986********,汉族,中专毕业,无业,现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冒充开封市**公司的股东的身份,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陈某某购买低价车(比亚迪宋MAX1.5T自动智联睿逸型六座车),以交定金的理由,诈骗被害人陈某某共计68000元人民币。赃款已被赵某某挥霍。

2、2019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冒充开封市**公司的股东的身份,虚构能帮助被害人葛某某购买低价车(奥迪A4L)的事实,多次以交定金、拖车费、车辆购置税车款的理由,诈骗被害人葛某某共计201000元人民币。赃款大部分被赵某某挥霍。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被害人陈某某微信聊天截图及银行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葛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葛某某、姚某某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庆东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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