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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公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罗某某、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住剑阁县**乡锦**南段**号,务农。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4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8日剑阁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底,被告人赵某某在**镇街上以主动

付餐费的方式结识了王某某,称王某某面相精神状态不好,是“邪毛病”,能帮其“治病”、“驱邪”。随后,赵某某邀请梁某某(已作治安处罚)到王某某家中,利用封建迷信以拜灶神菩萨、堂屋堂神、设置法坛等方式为由要求王某某压香火钱2666.00元;兜售给王某某具有消灾解难能力的石狮子1000.00元、铜钱2000.00元;后要求王某某支付安装石狮子、放鞭炮冲喜费2000.00元;用蓄罐子改掉邪毛病费400.00元,撤符费600.00元。赵某某共骗取王某某现金8666.00元。

2、2017年9月底,被告人赵某某在给王某某治病期间,谎称王某某的女婿何某某活不过2017年,王某某的女儿左某某由于担心害怕,便邀请赵某某帮忙给何某某“治病”、“驱邪”。随后,赵某某邀请梁某某到左某某家中,赵某某利用封建迷信以拜灶神菩萨、堂屋堂神等方式为由要求左某某压香火钱1666.00元;兜售给左某某具有消灾解难能力的铜钱2000.00元;要求支付撤符费600.00元。赵某某共骗取左某某现金4266.00元。

3、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称苟某某(赵某某与苟某某很早以“李某某”的身份认识)位于******组精准扶贫修建的新房子“风水”不对、老房子门口前石磨位置不对及给其母亲看坟地为由,利用封建迷信要求苟某某压香火钱1400.00元;支付撤符费200.00元;工钱600.00元;看坟地费用600.00元。赵某某共骗取苟某某现金2800.00元。

4、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结识了****村的王某某。利用封建迷信在王某某家中“治病”、“消灾解难”,通过拜灶神菩萨要求王某某压香火钱300.00元;支付埋、改蓄罐子费300.00元;支付点香圆符除煞费600.00元;收取工钱400.00元。赵某某共骗取王某某现金1600.00元。

5、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自称李某某在****垭帮他人“施法治病”时,结识了蒲某某的儿子李某途,了解到李途智力迟钝等情况,便称李某途家中堂屋老爷神位塑像摆放位置不对,李某途信以为真后邀请赵某某到家中“治病”、“消灾解难”。赵某某到李某途家后,要求李某途准备相关物品,以便其“施法”所用。随后,赵某某邀请梁某某、苟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到李某途家中帮忙。在李某途家中,赵某某利用封建迷信,让其拜菩萨、堂屋设法坛、老爷神像改位置等要求李某途母亲蒲某某压香火钱900.00元;兜售具有消灾解难能力的铜钱360.00元;购买赵某某带去的公鸡100.00元;收取“治病”需用蓄罐子收掉邪毛病费200.00元;收取工钱1800.00元。赵某某共骗取蒲某某现金3360.00元。

6、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经李某途(已作治安处罚)介绍并同行到李某明家以李某某的身份帮李某明“治病”。赵某某在明知李某明所患疾病为生理疾病时(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仍称李某明的病其可以通过封建迷信的手段治愈。在李某明家中,赵某某以拜灶神、设法坛要求李某明压香火钱600.00元;收取工钱1000.00元;要求李某明“庆生冲喜”,收取工钱1000.00元。赵某某共骗取李某明现金2600.00元。

7、2019年5月2日至5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之前以李某某的身份在左某豹处洗车时,了解到左某豹家诸事不顺,家宅不宁,遂答应帮其“治病”、“驱邪”)到左某豹家中,利用封建迷信通过拜菩萨等要求左某豹压香火钱640.00元;支付收蓄罐子费200.00元;收取工钱600.00元。赵某某共骗取左某豹现金1440.00元。

8、2019年5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在帮左某豹“治病”过程中认识了左某虎,并根据左某豹妻子王某某做的一个怪异梦,谎称左某虎沾惹上了“邪东西”,有血光之灾,赵某某称其可以帮助“消灾解难”。)到左某虎家中,利用封建迷信通过拜菩萨等要求左某虎压香火钱400.00元;支付收蓄罐子费200.00元;收取工钱200.00元。赵某某共骗取左某虎现金800.00元。

9、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左某豹家给左某豹“治病”时认识了陈某某,陈某某由于其母亲精神异常,经常乱跑,出于孝心,便邀请赵某某帮其母亲“治病”。赵某某以李某某的身份到陈某某家中,利用封建迷信“画符烧掉化水”让陈某某母亲喝下,收取陈某某工钱400.00元。

10、2019年7至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陈某某的介绍下,结识了陈某某的姐姐陈某华,了解到陈某华的女儿因怀孕不成功导致精神异常,赵某某称其可以帮助“治病”。赵某某以李某某的身份带着李某途到陈某华家中,赵某某通过“画符烧掉化水”让陈某华女儿喝下、息土、拜菩萨、画符咒等方式在陈某华家中给其女“治病”长达一个月。后赵某某在明知陈某华家境困难,没有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仍让文盲的陈某华在他写下的3600.00元欠条上按手印,作为“治病驱邪”的费用依据。

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分别以李某某、赵老师等身份,在剑阁县**镇、**镇、**乡、**乡等地方对十名被害人以虚构封建迷信能“治病”、能“消灾解难(驱邪)”等方式骗取现金2593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家属全额退赔了被害人被骗的现金,被害人对赵某某给予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青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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