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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1〕12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79********,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村**号。因犯诈骗罪,2008年被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病于2019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8日被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04月间,被告人赵某某谎称认识办理信用卡的人员,虚构“陈某甲”等所谓银行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信任,以帮被害人陈某乙处理信用卡账单分期及征信等问题为由,诈骗得被害人陈某乙及其母亲吕某某共计232450元钱后挥霍殆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色华为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等;3.证人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检查、辨认笔录;7.手机提取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萍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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