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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虚开发票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二部刑诉〔2020〕Z17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2********,蒙古族,高中文化,赤峰**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无前科。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成立赤峰**合作社。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应任某某(已死亡)的要求,明知赤峰**合作社未开展相关业务,仍以该合作社的名义与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鹰潭市**有限公司、湖南**有限公司、那曲**有限公司签订虚假供货合同,制作虚假交易流水,为上述四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72份,虚开发票价税金额合计14928887.00元,从中赚取好处费5万元。

另查明:赤峰**合作社未开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峰市松山区税务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天琦

助理检察员:丁然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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