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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职务侵占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78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91********,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镇**村**排**号,住户籍地,原山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4月16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担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商部项目专员的职务便利,在进行电商部项目活动的实施及账务处理等工作过程中,通过模仿部门负责人签名伪造财务借款单、财务付款单等方式,四次非法占有公司资金合计金额人民币37万元。

2020年4月29日,赵某某家属偿还**公司人民币37万元,**公司出具谅解书对赵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吸毒检测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人民币37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华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联系电话:1503406****;

2.本案侦查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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